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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县(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县(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县(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县(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5〕10号)和省局《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吉地税发〔2005〕60号)精神,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县(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县(市)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内部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区地方税务局不适用本《办法》。
  二、操作流程
  (一)申请受理。县(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一式四份,经审核资料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内转送税源管理科;
  (二)调查辅导。税源管理科要在收到资料的当日指派管户税务管理员,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税务管理员要辅导帮助纳税人完成《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2条规定的“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有关材料的准备工作;
  (三)审核。纳税人上述有关材料准备工作完成后,县(市)地方税务局要在收到纳税人全部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审核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四)上报审批。县(市)地方税务局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集体讨论通过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资料一式四份上报省局征管处。省局征管处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县(市)地方税务局。
  (五)归档。经省局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资料,省、市(州)、县(市、区)、纳税人各保存一份,并按照规定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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