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生的销售费用多数金额难以查实确认。
可以采取核定扣除销售费用办法的纳税人, 必须是纳税人自行设立的销售网络及人员直接对外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而发生的销售费用。采用委托代销、委托包销产品方式发生的销售费用不得纳入自销产品销售承包合同及核定扣除的范围内。
企业集团内部成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只直接承接销售本集团内生产企业的产品,可采用税前核定销售费用扣除办法;既销售本集团内部生产企业的产品,又销售外部生产企业的产品,其销售收入、销售费用在会计账目上能分别真实反映的,可对销售本集团产品发生的销售费用采用税前核定扣除办法。不能单独反映及销售本集团外部生产企业产品发生的销售费用不得采用税前核定扣除办法。
上述情形以外的纳税人发生的销售费用,应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并依据有效凭证据实扣除。
三、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上年实际发生的销售费用、本年的销售承包合同及产品市场开发变化情况等因素合理核定销售费用扣除比例。核定的销售费用占销售收入(不含税)的比例(以下简称“销售费用扣除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5%。其中:20%以内的报县(市、区)局核定,超过20%-30%的报市(州)局核定,超过30%的报省局核定。
本年销售费用占销售收入测算比例=(本年预计发生的销售费用/本年预计销售收入)×100%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无重大变化,“本年预计发生的销售费用”和 “本年预计发生的销售收入”按上年实际发生数确定。销售费用上年实际发生数包括以前年度已按地税机关核定的扣除比例提取但实际未足额支付而在该年度支付的金额。纳税人在年度内执行期间,由于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且变化因素部分影响销售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5个百分点以上的,纳税人可向地税机关申请重新核定税前销售费用扣除比例,有关地税机关应予及时受理。
地税机关按照规定核定纳税人销售费用扣除比例时还应同时考虑以下几项因素:
1.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重情况。
2.投入市场的新品种市场开发及销售情况。
3.广告费用发生情况。
4.纳税人盈利水平。
纳税人按地税机关核定的扣除比例提取的销售费用,由于当年销售款项未足额收回等原因,造成本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期内应向销售网络及个人支付而未支付形成的结余金额,申报时应并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但对该部分结余金额在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可允许在支付年度税前扣除。
四、可采用核定销售费用税前扣除办法的纳税人,应在每年的 4月份向其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并附报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和销售费用实际发生项目(金额)明细表、销售承包方案及合同、销售网络(机构)和销售人员明细表及其它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