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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农产品成本调查户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农产品成本调查户的通知
(2006年3月10日 川价发〔2006〕48号)


各市、州物价局:

  按照国家《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规定,通过我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已经建立起了遍布20个市、州,48个县的农本调查网络,为国家宏观调控和农产品价格制定提供了大量的基础数据和科学依据。随着农村综合状况的变化,农产品成本调查出现了样本不足的现象。为了搞好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经研究,决定重新核定农产品成本调查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核定农产品成本调查户的重要性。农产品成本调查是国家部署物价部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党和政府开展农村社会调查的一个重要渠道。当前,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是党和政府最为关心的问题,把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开拓农村市场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一环来抓。我们选择的农产品成本调查户是否符合《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否具有代表性,是否能够完成好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是否达到样本数的要求,直接关系到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的成败。

  二、严格按照标准核定农产品成本调查户。各市、州要严格按照《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的规定,指导各调查县选足选好调查户。调查县的常规、直报调查,每个调查品种必须核定9-15个农户作为调查对象;专项调查,每个县每项调查任务必须选定30个农户作为调查对象,不得缺少和虚报。

  三、重新统计农产品成本调查户数。对农产品成本调查户的核定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认真填写《四川省农产品成本调查户统计表》(见附件),调查户不足的必须补齐。

  四、按时上报检查情况。《四川省农产品成本调查户统计表》务于4月5日前报省物价局(成本调查队)。

  省成本调查队邮箱:scscbd@126.com

  附件:
  四川省农产品成本调查农户数统计表

                                           单位(县):

┌───┬──────────────┬──────────────┬───────────────┐
│ 分类│     常规调查     │     直报调查     │      专项调查      │
│ 品种│              │              │               │
├───┼───┬───┬─┬────┼───┬───┬─┬────┼───┬───┬──┬────┤
│   │现有户│拟增户│合│未领铜牌│现有户│拟增户│合│未领铜牌│现有户│拟增户│合计│未领铜牌│
│   │ 数 │ 数 │计│ 户数 │ 数 │ 数 │计│ 户数 │ 数 │ 数 │  │ 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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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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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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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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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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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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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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