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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气象学会 二○○五年七月一日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申领、颁发和管理,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雷工程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通过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防雷资格考试),取得防雷专业技术资格的凭证。
  第三条 按照《北京市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经防雷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以向北京气象学会申领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第四条 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由北京气象学会统一颁发,北京市气象主管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参加当年防雷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应当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北京气象学会申领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第六条 申请防雷工程资格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学历证明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3、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第七条 北京气象学会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防雷工程资格证书条件的,颁发防雷工程资格证书,并报北京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八条 证书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防雷工程资格证书,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第九条 防雷工程资格证书遗失,应当及时向北京气象学会提出补发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补发。原证作废。
  第十条 防雷工程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进行年度审验注册。逾期不审验注册的,其防雷工程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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