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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气象学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和《北京市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条 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由北京气象学会统一颁发,北京市气象主管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参加当年防雷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应当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北京气象学会申领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第六条 申请防雷工程资格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学历证明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3、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第七条 北京气象学会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防雷工程资格证书条件的,颁发防雷工程资格证书,并报北京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八条 证书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防雷工程资格证书,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第九条 防雷工程资格证书遗失,应当及时向北京气象学会提出补发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补发。原证作废。
  第十条 防雷工程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进行年度审验注册。逾期不审验注册的,其防雷工程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取得京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学会颁发的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本市从事防雷专业技术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北京气象学会申请换证。申请换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2、京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学会颁发的防雷工程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迁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学会的相关证明。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北京气象学会收回其原证,换发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防雷工程资格证书无效,并2年内不得再参加防雷资格考试: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
  2、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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