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防雷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一般在上半年举行,并提前2个月向社会公布考试安排。
第五条 防雷资格考试的命题范围以公布的《北京市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第六条 防雷资格考试采用闭卷形式,考试成绩统一公布。
第七条 参加防雷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防雷或气象、通信、电子、电力、建筑、计算机等与防雷相关专业大专或相当以上学历;
二、男性应当年满18周岁并且不超过60周岁,女性应当年满18周岁并且不超过55周岁;
第八条 通过防雷资格考试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申领北京气象学会颁发的《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第九条 应试人员有作弊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后果分别给予警告、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报名参加防雷资格考试的处理。
第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北京市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申领、颁发和管理,根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雷工程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通过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防雷资格考试),取得防雷专业技术资格的凭证。
第三条 按照《
北京市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经防雷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以向北京气象学会申领防雷工程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