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气象学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和《北京市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规范北京市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管理,根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北京气象学会制定了《
北京市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和《
北京市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北京市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2:《
北京市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气象学会
二○○五年七月一日
附件1:
北京市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防雷资格考试),提高防雷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素质,保障防雷工程质量,根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雷资格考试是北京气象学会统一组织的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考试。从事防雷专业的技术人员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应当通过防雷资格考试。
第三条 防雷资格考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