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气象学会 二○○五年七月一日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施放气球资格考试),提高施放气球作业人员业务素质,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北京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施放气球资格考试是北京气象学会统一组织的施放气球作业人员的资格考试。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作业人员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书》应当通过施放气球资格考试。
第三条 施放气球资格考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施放气球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一般在上半年举行,并提前2个月向社会公布考试安排。
第五条 施放气球资格考试采用闭卷形式,考试成绩统一公布。
第六条 参加施放气球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一般应当具有中专、中技、高中、职高及相当以上学历;
(二)男性应当年满18周岁并且不超过60周岁,女性应当年满18周岁并且不超过5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