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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气象学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和《北京市施放气球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施放气球资格考试采用闭卷形式,考试成绩统一公布。
  第六条 参加施放气球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一般应当具有中专、中技、高中、职高及相当以上学历;
  (二)男性应当年满18周岁并且不超过60周岁,女性应当年满18周岁并且不超过55周岁;
  (三)身体健康,具有独立处理意外事故的能力。
  第七条 通过施放气球资格考试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申领北京气象学会颁发的《施放气球资格证书》。
  第八条 应试人员有作弊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后果分别给予警告、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报名参加施放气球资格考试的处理。
  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北京市施放气球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施放气球资格证书的申领、颁发和管理,根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北京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施放气球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通过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施放气球资格考试),取得施放气球作业资格的凭证。
  第三条 按照《北京市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经施放气球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以向北京气象学会申领施放气球资格证书。
  第四条 施放气球资格证书由北京气象学会统一颁发,北京市气象主管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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