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区、县气象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北京市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在本市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等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的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向市气象局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气象局及当地空中管理部门按照下列分工负责对施放气球活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先由当地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再经施放气球所在地气象局批准方可施放。
净空保护区内原则上禁止施放系留气球,遇有重大活动由施放气球所在地气象局商当地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净空保护区外施放系留气球由所在地气象局负责批准。
第十八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市或区、县气象局应当当场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按照《
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市或区、县气象局应当按照职责对受理的施放气球活动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市或区、县气象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取消施放活动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局报告;更改施放时间、地点或者数量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施放充灌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群体施放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第二十一条 施放气球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