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气象局、中国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气发[2005]3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和《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的规定,为加强对本市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北京市气象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对2003年9月2日发布的《
北京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京气发[2003]79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气象局
中国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2005年4月8日
北京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及中国气象局《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
因气象业务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按照中国气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和区、县气象局及当地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放气球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