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3、总机构与所属企业在同一县(市)、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
4、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减免税;
5、残疾、孤老人员、烈属的所得以及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
6、车船使用税减免税;
7、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下、坏帐损失100万元以下的税前扣除;
8、契税计税金额1亿元以下的减免税;
9、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年减免额5万元以下的减免税;
10、缴纳城市房地产税确有困难,年减免额20万元以下的减免税;
11、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年减免额5万元以下的减免税;
12、延期纳税(县市地税局审核,报省局审批);
13、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资源税减免税(县市地税局审核,报省局审批)。
(二)下放到市州地税局的审批权限:
按照省政府“下放到县(市)的权限同时也下放到市州”的工作要求,下列审批权限同时也下放到市州地税局。
1、工业类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在同一市州的,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审批;
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额度5000万元以下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
3、总机构与所属企业在同一市州的,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
4、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年减免税额度200万元以下的企业所得减免税;
5、残疾、孤老人员、烈属的所得以及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
6、车船使用税减免税;
7、财产损失、坏(呆)帐损失300万元以下的税前扣除;
8、契税计税金额1亿元以下的减免税;
9、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年减免额10万元以下的减免税;
10、缴纳城市房地产税确有困难,年减免额在20万元以下的减免税;
11、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年减免额在10万元以下的减免税;
12、延期纳税(城区地税局逐级上报省局审批);
13、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资源税减免税(城区地税局逐级上报省局审批)。
(本通知所称“以下”均不含本数)。
三、强化监督,狠抓落实
为了确保省里下放审批权限的落实,在实际工作中具有可操作性,各地要按照省局制定下发的各项下放审批权限的后续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审批程序,调整税收征管各种表、证、单、书,跟踪做好放权后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地税部门要本着降低办税成本、节省办税时间、提高办税效率的原则,进一步加大涉税下放权限的宣传工作力度,建立健全服务制度,完善服务措施,真正实现纳税人“进一个门、办全部事”。要简化办税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定期定额的中小企业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多种办税方式,进一步完善机制,减少环节,提高办税效率,减化手续,确保下放的权限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实。
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是省委省政府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各级地税机关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省局将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并作为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该落实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落实,该下放的权力不下放,该减化的手续不减化,认识滞后,拖而不办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纪律,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确保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