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购买时间以个人购买住房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六)各地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对外销售住房,不得减免营业税。对个人承受不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不得减免契税。
三、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
(一)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切实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并主动与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充分利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要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的信息;要定期将从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的权属登记资料等信息,与房地产税收征管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漏征税款,建立催缴制度,及时查补税款。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从房地产管理部门获得的房地产交易登记资料,只能用于征税之目的,并有责任予以保密。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
地方税务部门要将当月房地产税收征管的有关信息向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
(二)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要严格按照《
契税暂行条例》、《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对个人将购买住房对外销售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当月,向同级地方税务部门提供权属登记房屋的坐落、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信息。
市、县规划管理部门要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部门。新批住宅项目中容积率在1.0以下的,按月提供。
(三)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商,在房地产交易或权属登记等场所设立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完善服务设施,实行政务公开,实行“一站式”办公,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纳税人。
二00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