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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规划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房地产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

  我省除长春市以外的其他地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容积率以房屋所在地规划部门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为准。

  2、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上登记为准。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一般以房地产权利人申报价格为准。申报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为准。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是指报告期内同级别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价格,经加权平均后形成的住房综合平均价格。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每半年公布一次。

  长春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由长春市制定并报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按照备案后的标准公布执行。

  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相关税收政策。

  (一)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当地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

  (三)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按其实际成交价格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房屋购入原价,以其购买房屋时取得的发票注明的价款为准。

  (四)符合上市出售条件的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首次转让时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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