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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关于福州市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考核办法
  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我市的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参照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定的《平安畅通县区评价指标体系》及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定的省创建“平安畅通县区”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执行。
  考核评价的组织与实施。市、县(市)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成立“平安畅通县区”考评工作组,按照《平安畅通县区评价指标体系》及其评价标准与评价办法,适时组织相关专家和有关人员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开展“平安畅通县区”工作进行考核评价。重点考评县(市)区政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督促有关部门完成主要工作任务及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畅通水平、公众交通安全意识等内容。评价结果作为各级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的依据。
  市政府将组织对县(市)区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进行初评,评价结果报省政府。由省政府组织对达到复评条件的县(市)区进行复评,将复评结果报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将对达到复评条件的县(市)区进行抽查或互检,并公布结果,进行总结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达标的重要内容,统筹安排,分类指导,整体推进,及时研究解决创建活动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发展。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合力。要加强区域协作,强化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提高道路交通整体管理水平。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将适时组织人员对重点地区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进行检查。各级政府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要对创建活动情况组织明察暗访,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指导,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工作经验,推动创建工作。
  各县(市)区的创建“平安畅通县区”的实施方案及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络人员名单,要在2006年4月中旬前报送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温榕明,电话:13905019618 ,传真:87027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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