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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关于福州市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5、从事客运的运输企业要建立安全行车日志制度。在聘用客车驾驶员时应当查询该驾驶员交通事故和违法记录。将车辆分包经营的企业,对承包经营车辆要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把对驾驶员、车辆及其运行的安全管理纳入企业的统一管理。
  6、道路运输客运站要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发站车辆日趟检制度,做到出站不超载,发站和到站车辆的班线不在禁行时间通行禁行路段。在车站候车室或门口显眼处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或板报,宣传交通法律和旅客安全知识,展出宣传挂图,播放宣传光盘。
  7、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企业,要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驾驶员、押运员要经过培训、获得资质许可,车辆检验合格率达100%,落实日趟检制度,按国家标准要求喷贴危险品运输标志,罐车罐体质检合格,没有“大罐小标”。
  (六)加强对机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二手车的流通和报废车的管理
  1、有关生产、销售企业不得违法生产、销售机动车产品(包括超标电动自行车)。
  2、旧车交易所必须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守法诚信经营,收费合理。
  3、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规范经营,回收的报废汽车一律解体,拆解的“五大总成”应当全部销毁,不得流入市场。营运客车解体须有公安交警人员在场监督,解体记录须有公安交警在场监督的民警签字。
  4、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报废汽车信息,回收企业要建立汽车回收信息网络,逐步实现与公安、交通部门的信息共享。
  5、杜绝报废汽车和无牌机动车辆在道路上通行的现象。工商、公安、经委、贸发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机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二手车的流通和报废车的监督管理。
  (七)完善公路安全设施
  1、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包括农村路面硬化后的事故多发路段及急弯、陡坡、临水、临崖、下长坡等危险路段的各种标志标线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排查和整治力度,根据轻重缓急,分年度、按计划逐步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2006年底前完成辖区内国、省道公路、主要旅游公路以及事故多发路段,危险点段的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
  2、新建、改建等级公路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必要的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
  (八)完善县(市)中心城区的交通安全设施
  县(市)中心城区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公共交通建设要参照同类城市实施畅通工程的指标组织进行。对尚未组织实施畅通工程的城区,公安、建设部门要制定并实施城区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交通隔离、渠化、安全防护设施的排查和整治方案。2006年4月上旬前完成对辖区内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交通隔离、渠化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情况的排查工作,制定相应完善的计划,报告本级政府。2006年底前完成辖区内城市主要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与危险点段(特别是学校、幼儿园、医院和商业区等周边路段)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交通隔离、渠化、安全防护设施以及停车场所的完善与规范工作。其它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交通隔离、渠化、安全防护设施以及停车场所的完善与规范工作,分年度、按计划逐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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