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06年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苏卫法监〔2006〕21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为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认真落实《
卫生部关于开展2006年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全省2006年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各地在日常监督工作的基础上,结合2005年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重点以《
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为依据,加强对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以整治化妆品标签说明书宣称治疗作用为重点,加强对药店和化妆品专卖店等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
对所有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染发类化妆品生产企业在2006年1月1日后生产的染发化妆品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企业的原料库、原料进出记录、投料记录和在线生产或库存产品等,严肃查处下列违法使用化妆品原料的行为:使用未列入《
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的染发剂原料;未按照《
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规定的最大使用浓度及其它限制和要求用染发剂原料,未在标签上按照要求标印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二)化妆品经营单位
以药店、化妆品专卖店为重点,对辖区的化妆品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覆盖率不低于50%。常州、泰州、徐州列为本次监督检查的重点地区,其检查覆盖率不低于80%。
重点检查内容:检查上述场所经营的化妆品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宣传疗效、是否使用医疗术语、是否注有适应症、是否存在夸大宣传等。
各地在进行化妆品卫生专项检查的同时,可结合本地情况进行化妆品卫生质量专项抽检,重点可选择宣称具有祛斑或美白功能、宣称具有祛痘、抗粉刺或除螨功能、消费者投诉的化妆品。
二、工作要求
(一)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部署。各地要认真组织落实好今年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要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将各项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责任到岗。我厅将适时组织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