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化妆品标签、标识、说明书不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1995)规定。重点整治化妆品标签说明书违法宣传疗效、使用医疗术语和标有适应症等。
(二)化妆品经营环节
1、重点检查单位:化妆品专卖店、经营化妆品的药店、化妆品批发单位和美容美发场所。
2、检查重点内容:
各市、州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要求,重点检查以上场所经营的化妆品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宣传疗效、是否使用医疗术语、是否注有适应症等。兰州市、张掖市、平凉市和天水市作为卫生部确定的重点城市,对重点化妆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80%以上,其它市、州的监督覆盖率达到70%以上。甘南州、临夏州、嘉峪关市和金昌市每个市、州检查化妆品的品种数不少于100种,其它市、州不少于200种。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查处率达到80%以上。对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包括非特殊用途类和特殊用途类)标签、标识、说明书还要按照省卫生厅《关于查处虚假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的通知》(甘卫函发[2005]220号)要求,对其标示的卫生部批准文号在卫生部网站上进行核实并查处。对发现的盗用、套用和伪造卫生部批准文号的化妆品,在监督和查处过程中要注意做好监督笔录并妥善保存好实物证据。
(三)化妆品卫生质量专项抽检
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和有关市州卫生监督所按照《2006年全省健康相关产品抽检计划》要求,完成化妆品的抽检任务,并按时上报抽检结果。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当地化妆品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要抽调专业骨干、保障交通工具和经费,认真组织实施好2006年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
(二)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由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负责指导、培训、汇总和上报工作。在专项整治期间,省卫生厅将对各地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根据各地完成的监督检查工作量、查处案件数量、上报的重要案件数量等主要评价指标,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评估。对工作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地区将通报批评。
(三)对于监督发现的违法产品和行为,各地要追踪溯源,及时查处,并主动向社会通报。对于跨省的违法案件,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应及时通知该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协查,协查函要抄送省卫生厅和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违法产品和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以便建立全省违法产品协查平台。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要在甘肃卫生监督网站上建立违法健康相关产品通报专栏。
(四)建立举报制度,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各地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要认真处理、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要主动与大众媒体配合,广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客观反映存在的问题和相应的解决措施,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和大案要案。同时要加强对化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的指导,宣传相关法规、规范和标准,帮助解决他们在工作中存在的具体困难。请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将本级和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与卫生监督机构的举报电话于2006年4月10日前报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汇总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