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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对应当配套建设的业主自治监督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网点用房面积、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以及违约金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签定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备案。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第十九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组织招标活动发生的费用,由市财政承担;投标人参与投标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第二十条 中标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和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合同约定的期限、质量标准进行项目建设。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第二十一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发售招标文件收费及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合理,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中标人确定后的2日内,未中标的投标人存入经济适用住房监管资金帐户的投标保证金,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连本带息退还给投标人;中标人存入的投标保证金,可转作项目履约保证金或者转入开发建设资金。

  第二十三条 签订建设项目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300万元。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30日内,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将履约保证金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连本带息退还给中标人。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贿赂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退回所收受的贿赂,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再安排其参加任何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招标的评标,并通报相关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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