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
(二)具有符合招标文件所规定的、企业基本帐户开设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
(三)开发业绩在10万平方米以上且没有不良行为记录。
第八条 项目法人招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二)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发出投标通知书;
(三)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投标;
(四)开标、评标、定标,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五)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
第九条 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简介,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建设周期、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质量要求、规划设计条件及项目土地投资概算等;
(二)招标说明,包括招标方式、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资本金要求、投标人业绩要求、项目承建方式、招标工作安排、踏勘现场日期、答疑时间和地点、投标起止日期、开标地点等招标内容;
(三)投标须知;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主要条款、报价(含报价范围、报价要求、报价方式)等;
(五)评标标准和办法。
第十条 投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资料:
(一)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文件;
(二)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资金证明;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还应当提供在经济适用住房监管资金帐户存入适量的投标保证金的证明;
(三)规划设计方案及项目概(预)算书;
(四)投标价格(每平方米单价和项目总价);
(五)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方案,开工、竣工、交付时间,建设进度计划和工程质量保障措施等;
(六)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投标文件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详细说明: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设计方案,并附总平面规划方案、环境设计、建筑立面、配套设施、单套建筑面积、户型及其组合,建筑结构及其他设计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