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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
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郑政〔2006〕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活动(以下简称项目法人招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项目法人招标工作,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项目法人招标活动。

  第五条 市监察部门依法对项目法人招标实施全程监督。

  第六条 项目法人招标评标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市土地储备机构的代表和有关工程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为9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工程技术、经济方面专家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部门和机构代表,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代表1名,以及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从市发展改革、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物价等部门和市土地储备机构中随机抽取邀请的代表组成。

  第七条 参与项目法人投标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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