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
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郑政〔2006〕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活动(以下简称项目法人招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项目法人招标工作,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项目法人招标活动。
第五条 市监察部门依法对项目法人招标实施全程监督。
第六条 项目法人招标评标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市土地储备机构的代表和有关工程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为9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工程技术、经济方面专家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部门和机构代表,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代表1名,以及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从市发展改革、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物价等部门和市土地储备机构中随机抽取邀请的代表组成。
第七条 参与项目法人投标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