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扶助金每年发放1次,并于当年9月底前发放完毕。
(三)奖励扶助的经费来源。奖励扶助经费区、县(市)财政负担比例按省有关文件执行,超过省定最低发放标准以上部分的奖励扶助经费,由各区、县(市)财政自行负担。市财政今年一次性通过以奖代拨的形式对首发的区、县(市)给予一定奖励。
三、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从紧从严确定奖励扶助对象的范围和确认条件,奖励扶助金不得低于市定最低标准,以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确认程序,做到本人申请、逐级审核、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三)直接补助,到户到人。奖励扶助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委托农村信用联社发放,减少环节,规范操作,方便群众。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建立健全对象确认、资金管理、代理发放和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同时,各地要继续完善并认真落实已出台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和救助保障政策,注重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相结合,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四、奖励扶助制度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奖励扶助制度的组织实施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进行,建立以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宣传、人口计生、财政、公安、民政、监察、审计、劳动保障等部门参加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协调小组,切实加强对制度实施的领导和协调,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政策解释、数据汇总、个案数据库建立和信息监控等工作;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区、县(市)财政部门做好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工作,监督管理本市奖励扶助金的使用情况,区、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建立奖励扶助金专户,对资金使用全过程严格监督管理;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积极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和农村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的衔接工作;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和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审查;宣传部门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充分了解奖励扶助政策,增强政策执行的透明度,扩大社会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