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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
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杭政函〔2006〕3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稳定低生育水平,鼓励广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精神,决定从2006年起在全市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在农村。农村的稳定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人口的有效控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是鼓励广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去年我市滨江区、桐庐县等试点地区的实践证明,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方法的转变;有利于改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活、养老方面的境况,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奖励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把这件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办实办好。
  二、奖励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奖励扶助的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象可享受奖励扶助金:
  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1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政策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二)奖励扶助的标准和发放时间。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妇,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按每人每年不低于72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富阳市、临安市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在确定农村“低保户”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奖励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已经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发放奖励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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