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开展内河运砂船舶的专项整治。重点加强超载运输的整治,严把超载关,加强巡查,决不让超载运砂船航行,严格按规定的装载路线和航行等级进行装载航行;
3、开展低质量船舶专项整治。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改善低质量船舶的安全技术条件,将不合格的船舶清除出航运市场,坚决打击非法造船、违规造船,堵住低质量船舶的生产源头。
(二)道路运输管理专项整治
1、开展市区出租汽车车容车况专项整治,主要针对市区部分出租车脏、乱及服务设施破损、老旧等问题。
2、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整治。重点整治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运输车辆技术状况,加强专用设备设施的安全监督,确保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同时开展货运场站整治和货运辅助业务市场整治。
3、道路客运市场专项整治,重点加强旅游客运市场、客运站点以及客运售票点的整治。
四、主要工作安排:
(一)3月份召集有关县(市)区交通部门进行研究、部署,总结去年工作经验和做法,加大整治力度,严管重罚,巩固成果。
(二)以县(市)区交通部门为主,市道管处与水管处制定详细计划,指导监督各单位开展整治。
五、整治活动要求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主管部门要认真负责,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整治方案要切实可行,组织措施要得力,责任要落实。各县(市)区交通局要指定专人负责专项整治的联络工作。每一阶段结束后5天内和整个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10天内将书面小结材料报送市交通局安监处,以便汇总上报有关部门。
责任单位:福州市交通局
附件六
2006年福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省安委会2006年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具体方案如下:
一、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认真贯彻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以《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执法监督、安全评价和安全评估为手段,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工作。通过整治,促进危险化学品市场经济安全有序发展,全面完成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安全评价工作,发证率应达100%,全面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评价工作,发证率应达100%。交通部门完成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应达100%;公安部门对符合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资质的单位发证率应达100%。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建立健全并全面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消除事故隐患,健全防范措施,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福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张水健(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陈国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吴仁华(市公安局副局长)
吴发辉(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黄金木(市交通局副局长)
江叶钦(市工商局副局长)
任义文(市环保局副局长)
张玉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王德利(市卫生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联系电话:83258599。
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相应成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专门机构,加强协调,统一行动,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整治工作的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工作的范围: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
(二)整治工作的重点:1、剧毒化学品和汽车加油站、油库;2、2005年12月前仍未提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申请的企业和已提出申请但在整改期限内无法整改合格的企业;3、存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4、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利用危险化学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四、实施步骤
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从2006年2月下旬开始,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月20日至3月31日)
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多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结合安全大检查,向企业宣传近年来国家先后颁布实施的《
安全生产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要依据“一法一决定两条例”,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及其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制度、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生产企业定点审批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制度等六项行政许可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坚决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对于在规定期限未提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申请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取缔。认真抓好危险化学品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同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出具体实施方案,于3月1日前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办公室。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4月1日至4月30日)
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调查,在2005年调查基础上,继续摸清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生产企业的底数,包括企业数量、分布、经营范围、规模、管理状况和重要危险源数量、分布、等级辨析、监控等基本情况,建立健全基础台帐,全面掌握本地区整治工作的重点范围和重点单位。
在此期间,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对照《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对于在规定期限已提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督促其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对在整改期限(3个月)仍无法完成整改工作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第三阶段:集中整治阶段(5月1日至9月30日)
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组织联合检查组,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企业,凡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一律取消其相关资格,予以关闭;凡不符合《
安全生产法》、《
消防法》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有关许可审批,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要坚决依法取缔;凡不符合有关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使用氰化物的小金矿、小电镀厂、小电子器件厂等,要依法予以关闭。要依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对用于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和容器(含用作运输工具的槽罐)实行定点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分装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采购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销售网点要按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经营设施、从业人员素质等经营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资格;对各类非法经营企业和销售网点要坚决依法取缔。对已提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企业,到整改期限(6个月)后仍无法完成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