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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等12个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强化源头管理。对2002年11月1日《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以后投入生产的矿山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三同时”手续,对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项目,要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并予以必要的行政处罚。
  (十)加强督查,推动整治工作深入开展。要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查,推动整治工作不断深入。
  (十一)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要定期召开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会议,分析、研究本地区深化整治工作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协调一致,密切配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责任单位:福州市安监局

  附件四
2006年福州市民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2006年全省安全生产会议精神,结合我市民爆物品管理实际,制订2006年福州市民爆物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06年,我市民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地下作坊,黑道流通民爆物品为重点,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方针,采取疏、堵结合的方法,全面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的长效机制,规范合法民爆物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安全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管理理念,增强防范能力,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把我市民爆物品安全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组织机构
  成立福州市民爆物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吴仁华(福州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陈由焰(福州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
     陈敏秀(福州市公安局宣传处副处长)
     阎峰榕(福州市公安局法制处副处长)
     邹 翔(福州市公安局装备财务处副处长)
     梁建锋(福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
     钟振义(福州市公安局边防支队支队长)
     郑 南(福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
     吴发辉(福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三、整治目标及重点
  整治目标:取缔各辖区内民爆物品非法生产、经营、使用现象;合法经营企业的各项软、硬件建设达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规定的要求;对市场流通的烟花爆竹产品必须经省级烟花爆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附有《产品检测合格证》。
  整治重点:各县(市)区物资局、火工仓库、供销社、烟花爆竹批发站、销售点、各矿山临时火工库;全市未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有传统生产烟花爆竹和存在地下家庭作坊的地方;烟花爆竹集散地;曾经因管理混乱,发生过民爆物品爆炸、爆燃事故的地点。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清查、整顿、发证阶段(2006年1月至5月)。各县(市)区公安机关要根据各级党委、政府安排,制定出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对民爆物品安全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开展深入细致的全面清查,做到逐乡、逐村排查,尤其是对重点地区要做到县(市)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点,坚决取缔无证、无照和不规范的企业。
  第二阶段:建章立制,规范管理阶段(2006年6月至12月上旬)。各县(市)区公安机关要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即将颁布实施的《民爆物品管理条例》规定,结合实际,着手整章建制,规范各项工作制度,加大民爆物品管理服务站管理力度,全面实行民爆信息系统管理,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使我市民爆物品管理踏上新台阶。在2006年5月底前提出民爆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规范的工作方案,6月起全面实施民爆物品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规范工作方案,严格经营条件,规范经营行为,坚决取缔家庭作坊、地下窝点和黑道经营渠道,使我市民爆物品管理走上规范化轨道。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6年12月中旬至12月底)。市公安局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县(市)区落实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组织机构。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专项工作组织机构,密切配合安监、工商、供销、城管、经委、劳动、轻工、乡镇企业、质量监督等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并为当地党委、政府当好参谋,促进专项行动向纵深发展。
  (二)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高度重视民爆物品管理工作,从坚持执法为民的高度出发,全面认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具体部署、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工作措施到位,抓出成效,坚决消除隐患。
  (三)认真落实责任。在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切实负起公安机关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同辖区涉爆单位签订安全责任状。同时,督促指导各单位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各级公安机关也相应建立内部民爆物品管理责任制度,在日常管理中,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制度,在检查过程中,要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制度。在打击涉爆违法犯罪中要保持“严打”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坚持“一案双责”制度,彻底清查和收缴各类非法来源,端掉窝点,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纵深发展,确保我市公共安全。
  责任单位:福州市公安局

  附件五
2006年福州市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确保交通安全、有序运行,决定继续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任务,以专项整治为手段,对道路交通运输和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整治,消除安全隐患,逐步建立交通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创建交通安全工作新局面。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领导,成立福州市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陈承国(市交通局局长)
  副组长:黄金木(市交通局副局长)
      洪德平(市地方海事局局长)
      邓 达(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处长)
  成 员:陈培祥(市交通局安监处处长)
      江必雄(市交通局安监处主任科员)
      张万山(市水路运输管理处副处长)
      林光坤(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副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安监处,联系电话:83367180,传真:83312174。
  三、专项整治的项目及内容
  (一)水上专项整治
  1、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强化乡镇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渡口、渡船“三长”责任制和“四级”安全管理责任,全面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三无”船舶和渔船、农用船等非法载客行为,积极预防和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渡运安全,确保社会安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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