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集团(控股)公司按照以上程序对所属子企业核定并下达年度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目标值。
第四章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结果的确认
第十九条 各集团(控股)公司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汇总分析,计算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并将年度汇总分析报告和相关材料随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表》 (另行下发);
(二)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分析说明,具体内容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不良资产额及五项分析指标的实际值、客观增减因素、期初数据口径、与上期确认结果的对比分析、相关分析指标大幅波动或异常变动的分析说明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客观增减因素证明材料,主要内容包括: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有关专家鉴证证明、企业的有关入账凭证和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集团(控股)公司上报的总结分析报告和相关材料,根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数据,对企业不良资产变动因素分析核实,并逐项审核影响企业国有资本变动的客观增减因素,在此基础上,审核企业本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以及五项分析指标实际值,并考察五项分析指标的变动情况是否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的变动比例相匹配,对集团(控股)公司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与年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企业的保值增值考核目标值进行对比,以此确认企业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结果,并出具《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结果确认意见书》(另行下发)。集团(控股)公司依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结果,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结果进行审核与确认。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期末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结果确认值大于100%,国有资本实现增值;
(二)期末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结果确认值等于100%,国有资本实现保值;
(三)期末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结果确认值小于100%,国有资本为减值。
第二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结果分为以下几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