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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委拟定的天津市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经营期内扣除客观增减因素后的期末国有资本与期初国有资本的比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影响后的期末国有资本÷期初国有资本)×100%
  第九条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修正指标为不良资产额。
  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企业尚未处理的资产净损失和潜亏(资金)挂账,以及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应提未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条 企业在核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应当对不良资产增加额进行扣减修正。
  (一)暂未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的企业,在核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对不良资产增加额进行直接扣减。计算公式为:
  修正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影响后的期末国有资本-不良资产增加额)÷期初国有资本×100%
  不良资产增加额=期末不良资产-期初不良资产
  其中,期初不良资产指经清产核资资产清查出的,尚未消化的各类资产损失及挂账以及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各项不良资产。
  (二)已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的企业,经营期内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应当在核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进行扣除修正。其计算公式为:
  修正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影响后的期末国有资本-应提未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期初国有资本×100%
  (三)国有控股企业修正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应当按股权份额进行核算。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综合分析指标为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销售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利润增长率。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和区县可根据行业的不同特点研究制定本行业的保值增值综合分析指标。
  (一)工业总产值:指企业按报告期内实际销售价格计算的工业产品总值。
  (二)工业增加值:指企业生产过程中产出超过这一过程中间投入的价值。计算公式如下:
  工业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
  (三)销售增长率:指企业本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额同上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增长率=(本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额÷上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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