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委拟定的天津市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政发[2006]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国资委拟定的《天津市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二月十四日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真实反映企业国有资本运营状况,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不断增值,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调动企业经营者运营国有资本的积极性,规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工作,根据国务院《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其国有资本是指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对于国有控股企业,其国有资本是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国家应当享有的份额。
第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的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内委托监管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工作。
各区县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区县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工作。
第五条 企业应当在如实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和核实经营期内国有资本增减变化的各项主客观因素,真实、客观地反映国有资本运营结果,依据有关经济运行指标完成情况及本年度上级下达的经济运行的调控指标情况,合理提出本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目标建议值。年度终了,要依据企业所实现的有关经济指标情况和造成国有资本增减变动的客观因素,合理分析、计算和确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为企业财务监管与绩效评价、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等工作提供基础依据。
第六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依据会计年度进行,按照年初企业预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目标建议值、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下达考核目标值、年终对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结果进行确认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指标
第七条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主要通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反映,并设置相应修正指标和综合分析指标,充分考虑造成国有资本增减变化的客观因素,全面、公正、客观地评判经营期内企业国有资本运营效益与安全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