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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若干税收扶持政策的通知

  9、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主辅分离。对利用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为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民营经济实体的 (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行业外),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0、鼓励发展为中小民营企业服务的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凡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收取担保收入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 3年内免征营业税。
  11、在国家确定的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对设立在延边州的凡属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民营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2、民营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鼓励民营经济兴办第三产业
  1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以及其他咨询业,信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办之日起免征两年企业所得税。
  1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 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16、对新办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从事上述第三产业的,比照企业所得税减免期限减免个人所得税。
  17、民营企业向从事学历教育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8、民营企业从事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19、民营企业投资创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投资创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免征各项税收(不包含个人所得税)。
  三、鼓励民营经济发展高新技术
  20、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过批准,可享受东北老工业基地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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