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较为复杂需向上级征收机关请示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减免手续。
第七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实行逐级备案制度。
县级征收机关办理的减免手续报市级征收机关备案,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耕地占用税减免和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契税减免,由市级征收机关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八条 报送耕地占用税减免备案资料包括用地批准文件、减免申报表、减免备案表及相关资料。报送契税减免情况备案资料包括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减免申报表、减免情况备案表及相关资料。
报送时间为每季度末5日内。
第九条 备案的征收机关应根据减免备案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条 办理减免的征收机关应将办理减免情况,定期逐级通报基层征收机关。基层征收机关应对减免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逐级上报至办理减免的征收机关。
第十一条 各级征收机关要将减免资料装订成册,按有关规定实行规范化、档案化管理。
第十二条 耕地占用税、契减免申报应由征收机关受理,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受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规定无效,征收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征收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征收机关或征管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受理、审核减免申报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征收机关的减免申报管理办法,应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大地税发[2004]170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