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5]49号)
各基层局:
现将《大连市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大连市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政策,简化减免管理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
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和《辽宁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应予减免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申请用地的同时,向所在地县级征收机关申报减免。
申报契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征收机关申报减免。
第四条 征收机关应指定专人受理、审核减免申报事项,并向社会公示办理减免手续的业务程序和减免税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 受理人应要求申报人如实填写减免申报表和提供相关资料,并告知申报人若申报不实或虚报申报而应负的法律责任。申报人没有按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够全面的,受理人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补正的资料。
受理人应及时将减免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移交审核人。
第六条 审核人应对申报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按规定时限办理减免手续,向纳税人出具减免税资质证明,房产、土地部门凭减免税资质证明办理有关用地和土地、房屋权属变更手续,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对于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核定应纳税额,转入税款征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