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相关规定建立纳税人税前扣除项目台帐,详细登记已申报、备案、审批的税前扣除项目的时间、金额等项内容。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税前扣除审批情况按项目、户数、金额进行统计,并于4月末前将上一年度审批情况上报市局相关税政处。
第二十三条 档案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税前扣除文书、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及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二)税前扣除归档资料包括:
1、税前扣除申报表、税前扣除申请表、会计报表;
2、所得税税前扣除书面申请;
3、纳税人税前扣除备案资料;
4、资料传递清单;
5、限期补正资料通知书;
6、批准税前扣除通知书、不予批准税前扣除通知书;
7、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地税机关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内作出税前扣除决定,越权作出的税前扣除决定无效。对违反规定越权审批税前扣除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前扣除决定的,除依法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责令主管地税机关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不妥善保管相关资料的,对相关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址为:http://dlltax.dl.gov.cn。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市局相关税政处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与本办法规定相抵触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附件:1.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分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