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开具《限期补正资料通知书》和申请资料一并退还申请人补正。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受理人员应于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交调查人员。
第二十条 调查、复核人员的工作程序。
(一)调查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调查审核意见录机,于调查、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交复核人。
(二)复核人员对上报的纳税人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将有关复核意见录机;对需要到户调查核实的,应在调查结束后,将有关调查审核意见录机,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交审批人员。
第二十一条 审批人员的工作程序。
(一)审批人员应对申请的全部情况进行审查并提交本局执法委员会审议,经审议后,将执法委员会审批意见录机,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交本局负责税政工作的部门;对不属于本局审批权限的,由本局负责税政工作的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提交市局相关税政处。
(二)市局相关税政处收到上报材料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将调查审核意见录机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提交主管局长审批。对发现有问题或事实不清的,应会同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三)对按规定应提交市局执法委员会进行审批的,由市局相关税政处将申请材料提交市局执法委员会办事机构。
(四)市局执法委员会办事机构收到市局相关税政处的材料后,进行复核,并提交复核意见,提请市局执法委员会审议。对发现有问题或事实不清的,可以会同市局相关税政处及主管税务机关到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五)市局执法委员会审议并做出决定后,执法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将执法委员会审批意见录机,并报主管局长签批,主管局长签批意见后,执法委员会办事机构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移交市局相关税政处,由市局相关税政处于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退回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政工作的部门。
(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市局或本局审批决定制作《批准税前扣除通知书》或《不予批准税前扣除通知书》一式两份,加盖本机关公章,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加强对纳税人税前扣除项目的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