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备案类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需要备案的税前扣除项目,由纳税人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 受理人员接到纳税人备案材料后,应审查有关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如符合受理条件,应将有关项目录机生成《资料传递清单》一式两份,由受理人签字后,一份送达纳税人,一份存档。
第十六条 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于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开具《限期补正资料通知书》和备案材料一并退还纳税人补正。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一)接到纳税人报送的相关税前扣除项目备案材料后,根据已掌握的情况和纳税人申报的内容,对其税收政策的适用性、报表中逻辑关系的准确性、报送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指导。
(二)对纳税人备案的税前扣除项目相关资料要整理归档,按照规定建立纳税人税前扣除项目台帐,对税前扣除情况实施动态管理,能够通过计算机提取数据的基层局,可以直接用已录机税前扣除申报表来替代台帐。
(三)及时了解和掌握各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对影响应纳税所得额较大的税前扣除项目,应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节 审批类管理程序
第十八条 纳税人申请税前扣除的程序。
(一)纳税人申请税前扣除,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及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应的书面材料。
(二)纳税人的书面申请应如实反映纳税人的自然情况、经营状况、申请税前扣除的类型、相关的证明资料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税收政策的依据等。
(三)纳税人应按要求填写相应的税前扣除项目申请表,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表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免费提供或由纳税人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的网站下载。
第十九条 受理人员工作程序。
(一)受理人员收到申请后,应审查纳税人填报的税前扣除项目申请表是否符合要求,送审的相关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如符合受理条件,应将有关项目录机生成《资料传递清单》一式两份,由受理人签字后,一份送达纳税人,一份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