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税前扣除管理分为申报类、备案类、审批类。
(一)申报类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税收政策明确规定,由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自主进行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等项目。
(二)备案类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税收政策明确规定,由纳税人将申报扣除的项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税前扣除项目。包括: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弥补亏损、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个人的不动产、设备等资产无偿用于生产经营等项目。
(三)审批类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税收政策明确规定,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地税机关审批的税前扣除项目。包括:集团提取技术开发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销售大包干、财产损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项目。
第四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及其下属基层局(以下简称地税机关)税前扣除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地税机关税前扣除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地税机关的税前扣除审批工作原则上实行无纸化审批、信息化管理。税前扣除的信息化管理软件,由市局统一组织开发、使用和维护。
第二章 职责分工及权限
第七条 地税机关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遵循税前扣除的原则,加强税前扣除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地税机关受理审批类的税前扣除项目,按照规定的权限,采取两级税务机关审批的方式。基层局权限的,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市局权限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后,上报市局审批。
第九条 市局相关税政处有对税前扣除项目的调查权、审核权。
第十条 各项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权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销售大包干
1、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在当年实际实现的产品销售收入(不含税回款额)加上当年收回以前年度的货款(不含税)不超过3%提取包干费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超过3%至5%提取包干费的,由市局相关税政处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超过5%比例提取包干费的,按审批程序报市局执法委员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