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5]78号)
各基层局: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及其他有关的税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以下简称税前扣除)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的准予扣除的项目(个人所得税仅指经营所得),即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