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销售大包干的费用提取基数按当年预计产品销售收入确定;销售大包干的费用扣除基数按纳税人当年实际实现的产品销售收入(不含税回款额)加上当年收回以前年度的货款(不含税)计算确定。
第七条 根据纳税人规模大小、产品销售难易程度、销售人员数量、经济效益高低等因素,实行销售大包干的费用原则上控制在纳税人当年销售收入额的5%以内。对销售国家、省、市名牌产品或需要提升地位的成长型企业在拓展市场的特殊时期,以及向外市销售产品确实需要提高比例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后,可做适当调整,但不得高于其当年销售利润率。
第八条 纳税人可在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标准以内按实际需要使用大包干费用,税前据实扣除。凡提取使用的纳税人,年终可将未使用大包干费用结余结转下年使用,抵顶下年使用大包干费用的标准。
第九条 纳税人按规定使用的大包干费用中的工资和正常奖金随核定的计税工资渠道列支,其余部分在销售费用下列支;大包干费用也可以全部在销售费用下列支。
销售人员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计算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实行销售大包干后,不得再在销售大包干费用外列支业务招待费。
第十一条 实行销售大包干的纳税人应设立备查账簿,记录大包干费用的使用情况。如未按规定设立备查账簿或备查账簿未能准确反映大包干费用的使用情况,下一年度不得实行销售大包干办法。
第三章 销售大包干的审核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实行销售大包干的纳税人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实行销售大包干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销售大包干费用申请表》(附件);
(二)销售承包方案;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企业所得税上年度纳税申报表及会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