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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销售大包干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2月15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修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销售大包干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5]107号)


各基层局: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销售大包干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六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销售大包干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辽宁省地方企业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有关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辽地税所字[1999]181号)的规定,为扩大企业销售,开拓国内外市场,提高我市工业产品竞争能力,规范销售大包干费用的税前扣除,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依据有关规定需实行销售大包干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和相关审核审批税务机关,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税务机关审核审批销售大包干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销售大包干的提取

  第四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物资生产、加工的工业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实行销售大包干:
  (一)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基础较好,能够正确核算产品收入、成本、费用及利润。
  (二)专设营销机构,营销人员比较稳定。
  (三)上年生产加工产品产销率达到80%。
  (四)上年应收帐款回款率达到80%。
  对连续亏损增加或利润下降企业,如无特殊原因,不得实行销售大包干办法。
  第五条 实行销售大包干的形式为大包干的费用与产品销售收入(以实际回款额为考核依据)挂钩。销售大包干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实行销售大包干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差旅费以及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纳税人所支出的业务招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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