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2月15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修订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销售大包干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5]107号)
各基层局: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销售大包干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六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销售大包干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辽宁省地方企业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有关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辽地税所字[1999]181号)的规定,为扩大企业销售,开拓国内外市场,提高我市工业产品竞争能力,规范销售大包干费用的税前扣除,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依据有关规定需实行销售大包干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和相关审核审批税务机关,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税务机关审核审批销售大包干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销售大包干的提取
第四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物资生产、加工的工业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实行销售大包干:
(一)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基础较好,能够正确核算产品收入、成本、费用及利润。
(二)专设营销机构,营销人员比较稳定。
(三)上年生产加工产品产销率达到80%。
(四)上年应收帐款回款率达到80%。
对连续亏损增加或利润下降企业,如无特殊原因,不得实行销售大包干办法。
第五条 实行销售大包干的形式为大包干的费用与产品销售收入(以实际回款额为考核依据)挂钩。销售大包干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实行销售大包干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差旅费以及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纳税人所支出的业务招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