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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销售住房涉税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销售住房涉税问题的通知
(流便函[2005]10号)


各基层局:
  一、个人销售公建及非普通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相关规定,个人销售其购入的公建,如能提供购入不动产发票的,应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发票上开具的不动产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对此不受2年的购买年限限制。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大地税发[2005]9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等相关规定,个人销售其购入的非普通住房,两年内销售的,按销售该住房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2年以上(含2年)销售的,应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发票上开具的购房金额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对不能提供原购入发票的,应按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
  二、个人销售房改房征收营业税问题
  个人所得的具有产权的房改房,只是在购入时房屋价款较低,或由分房单位负担了该房屋的部分购入价款,也属“购入的住房”。因此,在个人销售具有房产权的房改房时,在目前未接到上级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仍按大地税发[2005]91号及国税发[2005]89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政策执行。涉及到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对购入房改房产权时开具的收款收据可做扣除凭证扣除其记载金额。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的相关规定,对转让房屋使用权的,视同销售房屋产权。
  三、个人销售继承的房屋征收营业税问题
  1、个人办理继承的房屋征收营业税问题
  2、个人销售其继承的房屋应按大地税发[2005]91号及国税发[2005]8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如该房屋原为购入住房的,以原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来确定购入时间。但纳税人必须提供以下材料给“地税征收窗口”备案:
  (1)继承前原产权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已死亡的,需要死亡证明)
  (2)继承前原房屋产权证书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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