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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工作规程》的通知

  第八条 受理岗位负责受理纳税人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申报资料,确认纳税人申报资料的齐全、有效,并对申报应纳税额进行初审。
  第九条 审核岗位负责审核受理岗位移交纳税人的申报资料,确认征收的政策依据,核对计税依据、适用税率、计征税额、应纳税额,并转入征收环节。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十条 纳税人应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征收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对以现金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并于当日办理汇总缴库。
  第十二条 对非现金方式缴纳税款的,一律由征收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税款直接缴入国库。
  第十三条 纳税人完税后,凭已完税的契税完税凭证到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第四章 减税免税

  第十四条 契税减免实行申报备案管理制度,申报契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征收机关申报减免。
  第十五条 征收机关应指定专人受理、审核减免申报事项或不征收契税的申报,并向社会公示办理减免手续的业务程序和减免税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受理人应要求申报人如实填写《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报表》和提供相关资料,对申报人没有按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全面的,受理人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补正的资料。
  第十七条 对于经审核符合减免规定或不在契税征收范围的,征收机关应按规定时限办理减免税或不征收契税手续,制发《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证明书》或《不征收契税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对于经审核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并转入税款征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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