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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工作规程》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工作规程》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5]99号)


各基层局: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机关契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做好我市契税的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我市契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市内四区契税,由大连市西岗区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市场税务所和甘井子区地方税务局(限于集体土地部分)负责征收;其他各区(市)县契税由房屋、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四条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纳税和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实现“一站式”服务,各级契税征收机关应在当地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转移变更登记场所设置契税征收窗口,直接征收契税。
  第五条 各级契税征收机关应搞好与国土、房产管理部门的协作,加强信息交流,实行源泉控管、先税后证。

第二章 纳税申报

  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七条 征收机关的契税征收窗口应本着责任清晰、衔接有序、方便高效的原则,设置受理岗位、审核岗位和征收岗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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