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年度管理费各项支出(包括上半年实际支出和下半年计划支出)的计算依据和方法;
(七)本年度管理费用增减情况和原因说明。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严格审核总机构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完整性。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在5日内予以说明、补充资料,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审核的重点是:
(一)总机构是否符合提取管理费的条件;
(二)是否提供了所有下属企业(包括微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的名单和有关资料;
(三)分摊管理费的企业是否符合全资条件;
(四)管理费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管理费支出数额较大和变动较大的项目及其原因;
(六)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分摊数额、增长幅度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上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是否单独反映了管理费的收入情况。
第十三条 我市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极其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如果分别归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其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审批,按照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归属管理的税务机关主办原则确定,即:总机构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管理的,由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并报送同级市地方税务局备案;总机构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管理的,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并报送同级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十四条 对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与所属企业均为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对不属于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管辖且提取管理费金额不足2000万元的,由市局企业所得税处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对不属于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管辖且提取管理费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按审批程序报执委会审批;对按规定需上报省、总局审批的,按审批程序报执委会审批后,上报省局或总局审批。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15日内审批完毕,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按审批权限作出准予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决定。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作出不准予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决定。
第十六条 属于上级审批权限的,下级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