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交上级管理费;
(二)总机构的人员工资、奖金、补贴及福利费;
(三)离退休人员的各种费用;
(四)业务招待费、会议费;
(五)房屋、设备的折旧、修缮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其他费用。
总机构的资产、资金由下属企业使用的,应按独立企业之间正常生产经营往来结算,不在总机构管理费支出范围。总机构管理费不包括技术开发费。
第九条 总机构管理费的支出标准:总机构管理费的支出标准,应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执行,凡税法规定有扣除标准的项目,按规定标准确认。没有扣除标准且符合扣除条件的项目,一般按上年实际发生的合理支出数确定。对一些特殊项目,应按下列原则确认:
(一)工资:对总机构的工资,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工资标准确定。工资标准按提取管理费的下属企业平均工资水平掌握。总机构代下属企业支付的人员工资、奖金等各项费用,应按规定在下属企业列支,不得计入总机构的管理费。
(二)业务招待费:按管理费总额加上其他业务收入的规定比例确定。
(三) 房屋租赁费:商业房屋租赁费应按合同数额确定。
第三章 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程序及权限
第十条 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原则上应当在每年7月至11月底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直接向审批机关申请。超过期限的,原则上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须报送如下资料:
(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申请表及申请附表;
(二)总机构和下属所有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第二年申请时可只提供新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总机构上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管理费收入支出明细表;
(四)总机构本年度上半年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管理费支出明细表、下半年管理费预计支出明细表;
(五)分摊管理费的所有企业的名单、本年度上半年纳税申报表、上半年销售收入、预计全年销售收入、预计全年销售收入和利润的增长幅度、管理费分摊方式和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