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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具备法人资格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总机构;
  (二)总机构对所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人事、财务、资金、计划、投资、经营决策实行统一管理;
  (三)总机构无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或虽有固定性、经常性收入,但不足管理费支出的;
  (四)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包括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体制的总机构(母公司)。对母子公司体制的,管理费提取原则上仅限于全资子公司。
  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不得计提总机构管理费。具有多级管理机构的企业,可分层次计提总机构管理费。
  第六条 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方式:考虑到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管理费的提取方式可以从以下两种形式中选择一种。
  (一)定额法:总机构将确定提取管理费的总额,按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在册人员总数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分摊,定额分配到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
  (二)比例法:总机构在确定提取管理费的总额及提取管理费的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全年预计销售(营业)收入总额(参考上年实际完成数)后,按照两者之比确定管理费提取比例,向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提取管理费。
  提取方式一经选择后不得随意变动。如果企业申请改变原有的提取方式,则必须提供详细的说明报告,送交审批机关审查,经同意后方可变更。
  管理费不论是按比例还是定额提取,都必须实行总额控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对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提取标准应当统一,原则上不允许只向部分企业提取。应向所有全资的下属企业(包括微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按其总收入的同一比例进行分摊,不得在各企业间调剂税前扣除的分摊比例和数额。
  第七条 总机构管理费基数的确定:年度管理费的提取一般以上年实际发生的管理费合理支出数额为基数,并考虑当年费用增减因素合理确定。增减因素主要是物价水平、工资水平、职能变化和人员变动等。通常情况下,应维持上年水平或略有减少。特殊情况下,增幅不得超过销售收入或利润总额(均含下属单位)的增长幅度,两者比较,取低者。
  总机构的各项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收入,包括房屋出租收入、国债利息和存款利息收入、对外投资(包括对下属企业投资)分回的投资收益等收入,应从总机构提取税前扣除管理费数额中扣减。
  第八条 总机构管理费的支出范围:应严格限定在总机构所发生的与其经营管理有关的费用,与经营管理无关的费用不得税前列支扣除。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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