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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5]108号)


各基层局: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六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总机构管理费的管理,规范总机构管理费的税前扣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需申请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及税务机关,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税务机关在审核审批总机构管理费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审批总机构管理费的原则:审批总机构管理费要坚持可能与需要、节约与合理的原则。既要能够满足总机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所必要的经费支出;又要考虑分摊企业的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控制管理费数额的增长幅度,促使总机构努力增收节支减少管理费支出。

第二章 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和支出

  第五条 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和条件: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其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机构(以下简称总机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取(分摊)总机构管理费。具体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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