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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总工会、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辽宁省总工会、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辽工发[2005]47号)


各市总工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会[2005]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
  一、使用《行政拨缴工会经费缴款书》拨缴工会经费的单位,可用银行付款凭证代替《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二、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国总工会(总工办发[2004]29号)文件精神收缴工会筹备金,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三、税务部门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按规定上缴的工会经费准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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