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地税局在受理申报时,必须将申报表上提供的信息数据按要求录入计算机,尤其注意的是课税数量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录入一定要准确。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及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者每季度申报的数据中必录项目要按栏次准确录入。税务机关在受理使用个人所得税扣缴软件的扣缴义务人申报时,要通过接口将磁盘上的数据从“个所税扣缴人报盘数据转换”系统读入我局广域网管理信息系统中。
(二)重点税源管理
1、重点扣缴义务人
根据个人所得税当月入库税款与同期对比情况,县市区地税局应从微观上分析重点扣缴义务人税源变化情况及原因,把握税收增减变化的动态情况,从而反映出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和税收政策的变动带来的影响。重点税源收入简要分析报告应于月份终了后5日内上报市局。
2、重点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月终了后25日内,将未使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和未实行网上申报的扣缴义务人,申报的重点纳税人信息数据通过“个所税扣缴报告表录入”窗口录入到相应栏次中。完税凭证上带有外籍人员姓名的申报信息不需在此重复录入,其申报数据可自动转入并做提示。
税务机关应强化税源的精细管理,及时准确掌握纳税对象的变化动态和涉税信息情况,以供相关部门做统计查询和分析评估之用。市局正着手研究确定个人所得税各项预警指标,在此基础上建立并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模型,为基层局实际工作提供指导,以期达到对重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不断提高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四、个人所得税《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管理
各县市区地税局要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管理的通知》(大地税发〔2003〕74号)的要求,管理和使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对要求领用计算机打印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要求其将原领取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手写)到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后方可领用。
五、停止报送报表的说明
各基层局上报个人所得税处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季报表》、《辽宁省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汇总表》、《辽宁省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汇总表》、《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汇总表(一)、(二)》及工作情况报告、《自动情报核查统计表》及工作情况报告和《外籍个人所得税收入统计表》从2005年第三季度起停止报送。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分析报告仍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送;辽宁省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分析报告于次年4月10日前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