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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5]255号)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你单位《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辽农信联[2005]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关于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第一批)的决定》(辽地税发[2004]81号)精神,对农村信用社各级管理机构取得的管理费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941号)文件规定:鉴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的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现实又没有经费来源,其机构改革后又具有总机构性质的实际情况,允许其向辖内的农村信用社提取管理费;其中县级管理部门提取的管理费比例最高不超过农村信用社总收入的2%,地市级、省级及总行三级所需管理费的总额,不超过农村信用社总收入的0.5%。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各地市、县级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均据此规定提取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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