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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一)关于支付给投资者等个人资产费用所得税处理问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98号)第九条中所说“相关发票”仅限于合规的租赁业发票,即使用投资者等个人的资产,除租赁费用外,其他个人费用一律不允许税前扣除。
  (二)补发欠发工资税前扣除问题
  部分企业当期确属资金困难,造成的欠发工资,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并在汇算清缴期内发放的,则发放的欠发工资在所属年度计税工资标准内可税前扣除。若该部分欠发工资超过汇算清缴期发放,则在所属年度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并入发放年度的计税工资总额按标准扣除。
  (三)固定资产残值比例问题
  自2005年1月1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在2005年1月1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
  (四)企业提取安全费税前扣除问题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大财企〔2005〕114号)第八条规定的“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是指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附件一第七条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对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费购建固定资产的资本性支出,应单独记帐管理,不得再对这些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并税前扣除。
  (五)关于核定征收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是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取得的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不包括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之外的偶然收入。因此,对实行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所取得的正常生产经营之外的偶然收入,如土地转让收入、资产转让收入、应税的财政补贴收入等等,在扣除取得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应并入(没有成本用的财政拨款等直接并入)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收入和应税所得率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地税局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的范围,掌握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标准,不得违反规定扩大核定征收范围,杜绝不论是否符合查账征收条件或对某一行业纳税人一律实行核定征收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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