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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四、关于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
  市局统一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制定协税、护税措施,形成协税、护税网络,并将掌握的信息定期反馈给基层局。
  五、关于加快信息化建设工作
  个人所得税的信息化工作由市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各基层局必须严格执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5]91号)的有关规定,做好基础信息的录入、管理工作。
  六、关于加强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工作
  (一)根据《办法》二十九条三十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下列人员纳入重点的纳税人范围:
  1、金融、保险、证券、电力、电信、石油、石化、烟草、民航、铁道、房地产、公路管理等高收入行业的高层管理人员。
  2、美国《福布斯》杂志发布的中国大陆百名富豪排行榜中的个人。
  3、外籍、华侨和港、澳、台纳税人。
  4、高等院校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
  5、初高中的数学、语文、外语、化学、物理、音乐及美术学科知名教师。
  6、艺术团体、机构、学校的著名演员、教师及模特。
  7、各类体育俱乐部、运动学校运动员、教练员。
  8、独立执业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评估师。
  9、非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不含上市公司)的股东、投资者。
  10、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投资者。
  11、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
  12、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市局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重点纳税人范围,《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5]225号)中“重点纳税人监控对象”同时废止。
  (二)各基层局应积极与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街道和社区工作人员沟通配合,按现行政策规定加强对《办法》三十五条第六款所列的从事演出、广告、讲课、医疗等人员的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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